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作为备用样品,现场检验不备样。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发展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发展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发展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